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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第五期)——叮!“热腾腾”的采购需求“出锅”啦~


发布时间: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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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几乎贯穿从需求提出到需求满足的全过程。但是,作为需求管理,最重要的是需求的前期管理,即首先要解决好政府采购中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为何需要、谁需要等问题。

2021 年4 月30 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明确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加强采购前的需求管理,以提升采购质量、实现绩效目标。2021年11月5日,我市财政局印发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 1479号),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工作责任。

本期快问快答栏目,由参与江汉区“政府采购开放月”活动的第三家代理机构——武汉市强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执笔,从对22号文的理解出发,分析政府采购需求工作的十个常见问题,提供给参与江汉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参考。

1

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需求调查和审查,其责任主体是谁?

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需求调查和审查,其责任主体是采购人或主管预算单位。22号文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就可以进行需求调查。这里的责任主体是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而不是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审查”。所以采购人或主管预算单位也是采购需求审查的主体,而不是其他的部门。


2

由谁来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或主管预算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3

确定采购需求的8大原则是什么?

(1)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2)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4)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5)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6)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照应区间划分等次。

(7)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八是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4

必须开展采购需求的情形以及如何开展需求调查?

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四种情形:

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网络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平台都可以获取到相关历史成交信息。


以下二类情形可不重复开展需求调查:


5

工程招标项目是否需要遵照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报备采购实施计划,进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呢?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遵照22号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在采购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功能等方面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22号文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也就是说不管政府采购工程是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都适用22号文规定,且需要在采购需求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6

所有项目均需要对采购需求和采购需求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吗?何时审查?审查的主体又是谁呢?

所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需求实施计划进行审查。那么由谁来审查呢?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己审查,也可以建立类似“专家论证”的“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也就是说: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参与审查的。

这里需要重点提示的是:

(1)采购需求和采购需求的编制及审查不能是同一家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

(2)采购需求和采购需求实施计划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3)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应将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同采购文件一并上传。


7

采购方式、审查办法、定价方式如何选择?


8

22号文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有什么新的要求?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三类:通用型的法定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特别资格要求和与项目相关的特定资格条件。

法定资格条件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用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特别资格要求,是指列入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仅限中小企业才有资格参与竞争。除此之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目的是保证供应商具备与采购项目和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这与以前的法律法规保持了高度一致性。但需要注意的是,22号文对供应商资格条件中的业绩提出了新的规定,即“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两个,并要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以前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数量,也没有明确要求写出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基本靠采购文件约定。22号文出来后,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绩合同不能超过2个,而且还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具体是指什么。一般来说,除非确有必要,业绩不得作为资格条件。22号文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滥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妨碍公平竞争。


9

采购需求管理,对采购合同内容做出了那些细化的要求?

(1)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2)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3)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4)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

(5)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6)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

(7)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规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8)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0

22号文对履约验收有哪些要求?

(1)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4)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5)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6)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 分期验收要求。

(7)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8)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9)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关/注/我/们

文章来源:武汉市强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修订&排版:江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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